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2248号
原告:**********村民第五小组。
法定代表人:***,组长。
原告:**********村民第六小组。
法定代表人:***,组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村民第五小组、**********村民第六小组与被告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