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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一帆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654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一帆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中海宾馆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一帆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市一帆体育工程有限公司3576607.2元。案件受理费35410元,由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57660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10元,执行费3852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签收。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在位于如皋市××××号的被执行人住所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1月、2018年6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于2018年3月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闭,无人上班。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