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6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恒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恒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2元,减半收取计6586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许华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