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72民初705号
申请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达路8号轻工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栋26L。
申请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6744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6744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7元,由申请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邵虹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