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658号
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0435N。
法定代表人:李腾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26584P。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天津维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 伟
书 记 员  胡天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