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26584P。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6762P。
法定代表人:刘立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996.23元[其中支付定金、合同款共计2131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75.23元(以2131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314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