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26584P。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经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498208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正阳关镇圈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76688052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县正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45151.86元[其中支付货款5671420元及利息暂计3660792.72元(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5671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39192.14元(以5671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日利率0.0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37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793元(其中负担案件受理费7279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