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26584P。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中辰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6762P。
法定代表人:刘立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轶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506.97元[其中返还货款1060662.4元,利息212016.24元(以106066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38.33元(以10606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208元、案件受理费7692元、公告费3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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