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26584P。
法定代表人:柳夕良。
被执行人: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17872815。
法定代表人:陈贵荣。
本院在执行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284.82元[其中支付赔偿款56714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099.82元(以56714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75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560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