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5财保344号
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926853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902847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