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满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满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9680号
原告: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德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平,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满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市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润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满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天锻瑞丰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晓霞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