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79号
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4237203J。
法定代表人:张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系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楼****信用代码914101003961130947。
法定代表人:褚悠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飞,男,汉族,1990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1元由原告河南知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