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46号
申请人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66号楼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1130947。
法定代表人褚悠悠。
委托代理人夏文昌,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6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八十一万六千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