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4232号
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刚,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负责人戴天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庆、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河南芯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照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