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231号
原告:***,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商业为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被告株洲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宁帮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梧桐嘉园中#10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韩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被告苏宁帮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渌口区康情家电。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XXX。
经营者:杨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XXX。
原告***与被告株洲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苏宁帮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渌口区康情家电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