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唐集镇路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461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县河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陆城镇世纪大道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1LCG1E。 负责人:***。 被告:怀远县唐集镇路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路庙村。 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唐集镇路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