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672号
原告:于松松,男,1990年9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
负责人:赵明珠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吴凤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松松与被告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第一被告名下账户存款余额已经超出法院冻结的的数额,要求解除对被告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洪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