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52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小镇)静园东路优易数据大厦F7-01。
法定代表人:王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查封保全申请。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