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864号
申请人:**,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小镇)静园东路优益数据大厦F7-01。
法定代表人:王博。
被申请人:王博,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王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王博名下价值20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达万应科技有限公司、王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4万元。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土地使用权(权0060146)。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