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

***、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琳,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0484153XU。
法定代表人:彭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Y1DLG31。
法定代表人: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光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林镇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光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5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67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67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