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

***与大连明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4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1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20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203民初5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