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初518号
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9号博能商务中心1001-10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MA35JUBA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264726163W。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毛方国,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3471287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方国、***、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39元,减半收取计87169.5元,由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余行飞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