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70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经理。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鸣路东端北侧(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经理。
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经理。
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经理。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1150万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仍按照协议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80万元,以及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偿还全部逾期借款本息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支出的本案受理费503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判令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诉讼标的变更后不属于本院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宿敏
审判员***
审判员谷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