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706号之三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
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鸣路东端北侧(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
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
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永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00元、减半收取251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
审判长宿敏
审判员***
审判员谷林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