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财保18号
申请人: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9号博能商务中心100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JUBA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471287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26163W。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毛方国,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毛方国、***名下2582.22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其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1836010000000483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毛方国、***名下2582.22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熊达和
审判员彭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理
书记员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