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30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鹏展科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鹏展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鹏展科汇投资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冻结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青岛鹏展科汇投资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鹏展科汇投资管理中心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38×××52、38×××81账户,被申请人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38×××13、38×××72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