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初5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9号博能商务中心1001-10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MA35JUBA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2647261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3471287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裕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赣01财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20×××47账户内的存款1879118.32元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证券2900000股及其孽息(证券子账户号码:08×××03,证券代码:002193)。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9年3月5日裁定准许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20×××47账户内的存款1879118.3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证券2900000股及其孽息(证券子账户号码:08×××03,证券代码:00219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余行飞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