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13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56677346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中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中的存款716356.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