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35号
****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北部湾、建行、中国银行)存款506776元的冻结;查封案外人***名下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7号中国铁建·江湾山语城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止,***的以506776元为限。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