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特47号
申请人:广鑫(厦门)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叶如金。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刘码村七组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鑫(厦门)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8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鑫公司请求:撤销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灌劳人仲案字[2021]第226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根据广鑫(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制定的《设备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年累计旷工三天的,申请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广鑫公司三次复工通知仍未返岗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广鑫公司规章制度,广鑫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涉案仲裁裁决对***停工留薪期计算错误,2020年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残等级鉴定为未达等级,***停工留薪期应于2020年7月9日截止,而非仲裁裁决认定的12个月,广鑫公司已支付***2020年6月份工资,故无需再支付***10086.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综上,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灌劳人仲案字[2021]第226号仲裁裁决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1.广鑫公司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广鑫公司与其母公司广鑫(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应当有各自独立的制度,广鑫公司以其母司规章制度约束***无依据。***不存在旷工事实,广鑫公司通知***复工,***如实向广鑫公司说明了理由,***所受工伤到目前为止仍未治愈。2.仲裁裁决确定12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灌南县仲裁委根据***病例资料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确认***至2021年3月仍在治疗中,将停工留薪期限暂时确定为12个月并无不当,综上,广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1日,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涉案灌劳人仲案字[2021]第226号仲裁裁决:一、确认广鑫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二、广鑫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086.64元;三、对于***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仲裁裁决后,广鑫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广鑫公司系广鑫(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子公司,两公司互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广鑫(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对其子公司员工***具备约束力。涉案广鑫(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设备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制定时间在***工伤之后,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知晓上述管理办法的内容,广鑫公司以《设备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明显依据不足,灌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广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的伤情及住院诊疗记录和出院后身体状况,综合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广鑫公司未提供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的证据,本院对其撤销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鑫(厦门)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鑫(厦门)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迅审判员宋建霞
审 判 员 黄 文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俊 峰
书 记 员 李 盼 盼
法律法规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