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503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广鑫(厦门)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魏继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振戎重工(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03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振戎重工(泉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49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振戎重工(泉州)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