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鼎兴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27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大益广场1栋3座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533932。 法定代表人胡轶淳。 被告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夏埔东区北3号B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8188172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8099.5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市海润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809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