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83执1046-1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制宣传科科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行世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