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2853号
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MA44NW2H21。
法定代表人:郝开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孟州市工业集聚区珠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94893853J。
法定代表人:行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现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