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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鹤龙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883民初441号之一
本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对原告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鹤龙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8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88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第十二行中的“案件受理费3486元”应为“案件受理费4020元”。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书 记 员 李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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