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68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3组(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被执行人: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4号楼七层4701室。
关于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 387 77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 387 770元,已执行0元,尚有1 387 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安泽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执6863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王 帅
审 判 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