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203号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苏庭科,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木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木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