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3600号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3组。
法定代表人:苏庭科,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翟跃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嘉晨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