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090号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驻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538419XR。
法定代表人:苏庭科,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驻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7922099791。
法定代表人:郎鹏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3元,减半收取2411.5元,由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房丽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 记 员 张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