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5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汶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旭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932)。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93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涵
打印:扈艳红校对:焦阳宁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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