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水电工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曲背湖村4组1号。
法定代表人:喻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林,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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