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6598号之一
原告:某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某租赁站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9元、保全费4,784元,合计10,953元,由原告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