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910号之一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马鞍村落龙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3KQU46。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区孝天办事处柏树村胡彭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59001XA。
法定代表人:蔡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34031383。
法定代表人:蔡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对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余月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 蕾
书 记 员 朱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