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38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湖北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天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59001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孝感市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