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亿鑫通道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3183号
原告:青岛亿鑫通道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镇西。
法定代表人:孙元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鑫,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王吉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亿鑫通道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鑫通道路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已预交23600元,退还原告219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健
审 判 员  刘书波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邴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