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3407-1号
申请人: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张正龙,男,汉族,1975年2月3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青岛顺通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正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正龙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正龙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