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良顺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良顺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江苏润一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132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仪,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良顺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江苏润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润达西路与健康南路交叉口东南角17层安置房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邵立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章国林,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良顺建设有限公司、***、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蓉
人民陪审员  孙洪英
人民陪审员  瞿继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明明
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