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财保249号
申请人: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7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解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万路3号羊耳峪西区商务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5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门支行账号为×××内存款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号为×××内存款990000元。保全金额1000000元。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619013700191100000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门支行账号为×××内存款1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号为×××内存款990000元。
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