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103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楼1-301。
法定代表人:解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万路**羊耳峪**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0000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实际控制金额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兴鼎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69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仲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