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南宁飙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1执38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升向榆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飙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爱南路1号双孖井付楼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飙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网络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成
审判员高原
审判员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